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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租纠纷(话说租房纠纷:时效期间莫含糊)

2024-05-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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话说租房纠纷:时效期间莫含糊!

房屋租赁中,双方约定分期支付租金,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,出租人应如何主张权利,诉讼时效期间该如何计算?

【案情简介】

王某与刘某签订转租协议,后双方又签订租赁补充合同约定,租赁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。2016年6月28日,刘某将涉案房屋腾退交还。

因刘某拖欠租金,2017年1月4日,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刘某支付拖欠的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的房屋租金及利息。法院受理该案后,因王某未按规定时限交纳诉讼费,案件按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。

2018年11月2日,王某再次将刘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刘某支付拖欠的5年租金。

一审法院审理中,刘某主张,根据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,案件中2012年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应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,即王某主张前述期间房租的诉讼时效已于2016年5月份届满,自己无需向王某支付这部分房租。

【一审判决】
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某曾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,故诉讼时效发生中断,其并未怠于行使权利,故判决刘某向王某支付欠付的租金。

【终审判决】

一审法院判决后,刘某不服,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。

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查明的事实,2017年1月4日王某起诉刘某支付拖欠租金,并在同年5月与刘某的通话中要求刘某把房租交了,主张了权利,故所涉租金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,且截至案件起诉时,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。据此,驳回刘某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

【法官提示】

案例中,刘某未按期支付租金,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。且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,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,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。因此,房屋租赁当事双方在约定付款方式及履行合同义务时,应对此引起重视,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、保证交易安全。

来源: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
作者:江潇

编辑:杨智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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